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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Backup] 差佬打人4分鐘完整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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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法例第427章第3條
《刑事罪行(酷刑)條例》節錄

(1) 公務人員或以公職身分行事的人,無論屬何國籍或公民身分,如在執行公務或本意是執行公務時,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蓄意使他人受到劇烈疼痛或痛苦,即犯施行酷刑罪。

(6) 任何人犯施行酷刑罪,循公訴程序定罪後,可處終身監禁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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